随着互联网的普及——尤其是电子商务的快速崛起,网络上各种不规范服务甚至坑蒙拐骗违法事件日益增多,互联网与电子商务逐渐成为了国内新闻媒体持续关注的焦点。应该说,国内新闻媒体对网络及电子商务的不断关注报道,对于整个国内网络秩序的建立与互联网行业的规范发展有着积*的意义与作用。但一些媒体在报道时前期采访工作不细致,报道刊出(播出)时把关不严,新闻曝光误伤中小企业网站的事情时有发生。不言自明,这样的错误报道对于中小网站具有很大的杀伤力。面对这样误伤事件,中小网站应该怎么样才能做到“有理、有据、有节”,最大限度地维护自己权益呢?下面结合去年我亲手处置的一个案例跟大家交流一下。
去年4月,应昆明某专科医院邀请,我出任该医院网络营销顾问,4月底,医院某网络咨询医师在网上看国内某知名卫视新闻节目时意外发现,在该电视台打击“网络医托”新闻中,配图就是我所服务医院网站咨询对话框(节目中隐去了医院名称、电话,但医院地址、市内换乘公交车路线、特色服务项目清晰可见,可以清晰辨认出所指医院就是我医院)。并且,节目中主持人说这些不良医院所谓的网络咨询医师都是不相干专业毕业学生冒充专家,目的是拉更多患者入院骗取钱财,赚黑心钱。
节目最后,节目主持人呼吁国家有关部门对于这些诈骗钱财的“无良医院”重点打击。不难想像,作为一家经国家主管部门批准设立,有网络病情咨询资格的民营医院,在并未违法经营的情况下遭到这样的误报,整个医院从上到下反响强烈,群情激昂。
医院领导问我此事如何处理,我说,虽然这个事情不是医院目标市场内电视台报道,对医院目前影响有限;但由于对方作为国内知名卫视,而且此节目视频已经扩散到了十多家权威网站,目前虽然没有什么太多不良影响,但如果不及时处理,今后被一些竞争对手恶意利用,到时就是“黄泥巴掉在裤裆里,不是屎也是屎”了,必须及时处理。最后医院委托我负责处理此事。之后几天里,我除了上网查询外,还通过我重庆当律师的美女同学小黑皮和昆明我熟悉的律师了解如何通过法律途径解决此事。
小黑皮美女告诉我,按现行《民法通则》第一百二十条、第一百三十四条规定,某电视台这样没有事实根据的新闻报道行为可以认定是侵害法人名誉权行为,但《民法通则》规定,侵害法人(个人)名誉权行为的法律责任为“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理道歉、赔偿损失”。她特别提醒我,要求经济损失赔偿要*先你举证自己所受经济损失项目及数量(法人无精神损失赔偿),这一点估计你医院很难做到;而要求对方“赔理道歉”也很难。
她说,本案可能要求“停止侵害、消除影响”更为现实。当然,“赔理道歉,恢复名誉”必须提,但这只是为了更好地达到“停止侵害,消除影响”目的而造势。“停止侵害,消除影响”的目的明确了,那是否就直接通过起诉的形式达到这个目的呢?
另一位律师朋友告诉我,如果直接起诉,因为网络视频是容易灭失的网络证据,必须先到公证处做“证据保全公证”,不但费用昂贵,手续麻烦,而且这样的证据最终是否被法庭采信还是问题。他建议,还是先以企业质疑函形式向对方表达自己的主张。这样做的好处有以下几点:
表明自己对对方报道此事良好初衷的理解,因此自己愿意低调协商解决此事的诚意,如果对方重视,坦承自己失误。这个事情就可以迎刃而解,不必花费漫长的诉讼成本(时间与金钱成本),就可以轻易达到自己所要达到的目的。
如果对方回函,不承认此事,但他撤回、删除了相关视频,这种情况也已经基本达到“停止侵害、消除影响”的主要目的。此时再发一封企业声明给对方,表明自己对对方行为的肯定与关注,再次申明自己立场后,也可以鸣金收兵了。
如果对方回函拒不承认侵权事实,也拒不更正,强词夺理,那么文中辩解一定会存在各种漏洞,可以被我们抓住当做证据;并且更重要的是,他如果不更正也不删除相关视频的话,我们此时再做网络视频的证据保全公证也不迟。
如果对方压根儿不理会,那么我们已经做到仁至义尽了,到时我做了网络视频的证据保全公证后,不但直接提起民事诉讼,而且还直接通过新闻媒体曝光,大搞事件营销,宣传自己如何隐忍不发,低调应对,赢得社会的广泛同情,以小博大,达到造势,宣传自己、塑造品牌的目的。
其实,从这个事情一开始时我心里就想好了:这肯定不是个好事,但只要操作得好,坏事也可以变成好事。
是的,你是媒体巨无霸,我只是一个“泯然众人也”的不知名民营医院网站,但我就要通过这个事让你记住我这个小医院——网络营销的最终目的就是打造品牌,而打造品牌*先就是要通过各种各样不是机会的机会,抓住有社会影响力的人物(包括较高知名度的电视人),让他们认识到你企业、产品服务的价值。
总之,这是一个可以把坏事变成好事的大好机会——不仅仅是消*的斩草除根,灭绝后患;同时也更是打造品牌、推广网站的大好机会。
那几天可真累呀!一天和律师商量起草企业质疑函及相关附件——企业执照、医院资质复印件、网络病情咨询业务资质复印件、各种媒体报道复印件(附网址)、包括网络病情咨询业务开展情况在内的医院介绍、对对方论点摆事实讲道理、逐一驳斥的文书。
结果很让人感到意外,我这些东东发出去才一天,对方电话就打到我手机上,坦承他们这个报道存在问题。我不但提出了“删除网上所有此节目视频”(停止侵害、消除影响)的要求,而且还乘机进一步提出了如果以后有适合对方报道的新闻,条件允许的情况下,希望对方能够给予适当报道的要求。
对方当即应允。 一周之后,网上所有该报道视频被删除。至此,此事花费不到700元,完全搞定。此事顺利解决后,我有几点感想:
*先,对于绝大多数没有聘请法律顾问的中小企业网站来说,遇到这种事情*先不要慌张,不要随便找一个律师咨询,要找可靠而没有直接利益关系的律师,如本案中我故意舍近求远找大学同学咨询。否则,花冤枉钱最终还误事。
其次,刚才说解决这类事情必须“有理、有据、有节”,“有理”就是必须符合相关法律规定,“有据”就是有符合相关法律规定的证据,“有节”就是有所节制,不但要目的明确,要选择最恰当解决问题的方法;态度必须强硬,但又要正视现实,留有余地,有所变通。毕竟对方是国内知名强势媒体,最后结果双方可以接受,都不丢面子就行了,用昆明话说就是“针过得去,线过得来”,退一步海阔天空。
第三,我上面所举例子是没有造成较大经济损失(面对法庭受害方也无法提出因侵权人行为所导致相应损失证据)前提下的处理问题方式。对于那些因不实报道蒙受惨重经济损失的中小企业(特别是损失还在不断扩大的时候),我建议还是第一时间征询相关律师意见,对容易灭失的视频证据及其他“证据保全公证”,同时注意搜集相关证据,做好这些工作后马上与对方交涉,甚至直接提起诉讼的方式更好一些。
当然,这种情况下更现实的交涉(诉讼)目的就变成了“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偿损失”,“恢复名誉、赔理道歉”同样必须提,但也同样是可以放弃的目的,只要上述更现实的交涉(诉讼)目的达到了,可以考虑放弃。
**后,还必须着重指出的是,我上面所说的这种危机公关方法,只是针对那些经过备案,从事合法经营项目并具有相关行业资质、经营当中没有违法行为的企业(或个人),肯定不包括从事各种*、**、**、售假的企业(个人)网站(本文由SEO云南原创*发,版权所有,文责自负,转载请以链接形式标明出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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