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 情 简 介
2017年12月6日,江苏省盐城市D区市场监管局接到消费者投诉,反映江苏某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在天猫网店发布的羽绒服广告中,标注的面料与实际收到货物面料不一致。执法人员立即开展核查,发现消费者反映的情况基本属实,涉嫌违反《广告法》相关规定,该局依法立案调查。
执法人员查明,江苏某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于2017年8月21日与江苏某电子商务有限公司签订淘宝(天猫)店铺代运营协议书。协议书中明确:当事人(甲方)委托江苏某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乙方)运营管理天猫店铺事宜,由乙方为甲方提供淘宝(天猫)店铺装修计划、店铺推广策划、店铺营销优化、官方活动参与等运营相关托管业务。策划推广方案提交给甲方审核,经甲方通过后方能进行广告推广,费用由甲方承担。
在补充协议中,双方又约定:以前期店铺销售量作为核定具体销售额的考量基础,完成基础销售额收取运营费用,未实现销售目标不收取运营费。乙方收取甲方基础服务费每月1万元。合同有效期为2017年8月18日至2017年11月18日。合同签订当日,当事人向乙方支付了淘宝托管服务费共3万元。
合同签订后,乙方将“毛呢大衣:日本设计师打造,简约而不简单,采用顶级材质,来自日本服饰品牌”“羽绒服表布:锦,里布:锦纶”的图文信息上传至当事人的淘宝(天猫)店铺用于宣传活动。广告中宣传的羽绒服面料和里料为锦纶,但随货标签上标注的面料和里料均为聚酯纤维。由于当事人与乙方都有广告设计师,广告修改过程经手人员众多,已无法查清涉案广告的设计者。
广告发布以来,当事人在淘宝(天猫)店铺销售款达25.2万元。执法人员认为,当事人在淘宝(天猫)店铺发布的广告中,以虚假和引人误解的内容欺骗、误导消费者,违反了《广告法》第四条第一款“广告不得含有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内容,不得欺骗、误导消费者”的规定,构成虚假广告。
争 议 焦 点
在办案过程中,对于此案广告费应如何认定,执法人员有三种不同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
本案合同有效期为2017年8月18日至2017年11月18日,当事人已支付3个月托管服务费。2017年10月13日,该违法行为被发现并立案调查。在计算违法广告费用金额时,应扣除已预付给乙方的1万元服务费用。
第二种意见认为,
当事人支付给乙方的托管服务费,主要用于店铺的日常客服、装修、管理、策划等相关托管运营服务费用,包括基础服务费用、服务佣金和广告推广。广告费与服务费的具体金额应加以区分,不应将托管服务费全部算作广告费用。
第三种意见认为,广告费应以当事人广告发布费全部金额认定。《互联网广告管理暂行办法》第三条规定:“本办法所称互联网广告,是指通过网站、网页、互联网应用程序等互联网媒介,以文字、图片、音频、视频或者其他形式,直接或者间接地推销商品或者服务的商业广告。”由此可见,当事人通过淘宝(天猫)店铺,以文字和图片的形式推销商品和服务,属于互联网广告范畴。当事人支付给乙方的3万元应全部计入违法广告费用。
分 析
笔者同意第三种意见。
互联网网站广告费的计算方式主要有按照被浏览的次数计算、按点击的次数计算以及按流量计算等几种。正确认定违法广告费用是确定当事人具体法律责任的前提。本案当事人向乙方支付托管服务费,实际上就是当事人按照广告浏览和点击后产生的实际销售量支付给乙方的广告设计、制作、代理、推广、发布以及网上店铺维护等广告的提成费用,目的是增加浏览量和点击量,提升消费者的关注度,以提高店铺的人气和点击量。因此,当事人支付的托管服务费应认定为广告费。在计算当事人违法广告费时,应将托管服务费与广告发布费合并计算,即3万元全部计入当事人的违法广告费用。(江苏省盐城市大丰区市场监管局 刘 蕾 周 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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