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面核查:施工/监理/勘察/设计资质企业的注册人员、职称人员等的专业、数量、资格条件及业绩、人员社保缴费情况是否符合资质标准要求

发布于:2023-07-17 20:33:34

广东筑融企业服务有限公司

关于做好建筑企业资质(施工、监理、

勘察设计)复核清理工作的通知

各市、区住建局(委),苏州工业园区规建委,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苏州市建筑企业(施工、监理、勘察设计)专业清理行动方案》(以下简称“行动方案”)部署要求,做好当前复核清理阶段工作,确保取得预期目标,现将全面实施动态核查阶段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核查对象

1.我市取得建筑施工资质(市级许可)的企业;

2.我市取得工程监理资质的企业;

3.我市取得工程勘察、设计资质的企业。

二、核查重点

(一)建筑施工企业

1.净资产是否符合《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以下简称《标准》)要求;

2.注册建造师和职称人员的专业、数量、人员社保缴费情况是否符合《标准》要求。

(二)工程监理企业

1.资质条件是否符合《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管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

2.相应专业注册监理工程师、工程类国家注册人员、注册造价工程师数量、人员社保缴费情况是否符合《规定》要求。

(三)工程勘察、设计企业

1.资质条件、技术装备及管理水平是否符合勘察、设计企业资质相关管理规定;

2.相应专业注册人员和专业技术人员的数量、资格条件及业绩、人员社保缴费情况是否符合资质标准要求。

三、核查依据

1.建筑施工企业的净资产以省住建厅统计业务系统的数据为准;建造师以江苏省建筑业监管信息平台内的数据为准。

2.工程监理企业的注册资本金、注册执业人员以江苏省建筑市场监理信用平台内的数据为准。

3.工程勘察、设计企业的资质情况及注册人员信息以全国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数据为准。

四、相关要求

1.按时完成。请各市、区住建部门在4月30日前完成核查工作,并每月上报核查推进情况。

2.加强宣贯。加强《行动方案》、《标准》、《规定》和本文件的宣贯工作,引导企业抓紧做好自查自纠等工作,确保符合资质标准。

3.严格核查。各市、区住建部门应结合实际情况,有重点、有步骤开展资质核查工作;核查发现企业不再符合相应资质标准要求条件的,应当责令其限期改正并向社会公告。企业整改期间不得参与招投标和承揽新的工程,不得办理合同信息归集,不得办理资质升级、增项、调整主管部门等事项。

4.依法处置。经督促整改,建筑施工企业逾期仍未到位的,由属地住建部门报送市行政审批局撤回资质,同时抄报市住建局。工程监理企业、工程勘察设计企业仍未达到资质标准要求条件的,应将相关情况报送市住建局;由市住建局统一上报上级住建部门处理。各地应于每月5日前将上月本地建筑企业清查情况报送市住建局(详见附件)。

联系人(建筑施工房建资质):谭颖,联系电话:65237809;邮箱:247528506@qq.com。

联系人(建筑施工市政资质):祝佳音,联系电话:65113992;邮箱:szzjcjc@163.com。

联系人(工程监理资质):吴庆,联系电话:65211520;邮箱:542046348@qq.com。

联系人(工程勘察设计资质):罗兰,联系电话:65119533;邮箱:szzjjghc@163.com。

苏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2年2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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