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创 庄德通 民主与法制时报
策划人语:近年来,网络暴力问题引发社会广泛关注。一系列社会事件中,网络暴力如同附骨之疽,不断伤害着当事人,甚至牵扯到无辜人员。
网络暴力,成因复杂,但是相关部门的及时干预和治理,以及网站平台的自治,无疑都是减轻网络暴力危害的重要途径。
近两年来,相关部门出台一系列意见、通知等,体现了对网络暴力的高度重视,平台也在积*推动治理网络暴力。
本报推出专题策划,采访相关专家学者,剖析网络暴力治理。
记者|庄德通
责编|张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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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一系列社会热点事件背后,网络暴力如影随形,对舆论事件中的当事人造成“二次伤害”,甚至对网上的无辜“路人”也会带来无妄之灾。
在应对网络暴力方面,以社交媒体平台等为代表的网站平台往往是第一道防线,无论是去年11月中央网信办印发《关于切实加强网络暴力治理的通知》,还是不久前发布的《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依法惩治网络暴力违法犯罪的指导意见(征求意见稿)》,以及国家网信办发布的正在征求意见中的《网络暴力信息治理规定(征求意见稿)》,都提及了平台责任问题。
不过,值得关注的是,网络暴力并不一定是“显性”的,网友的言论可能不违法,但是仍然具有攻击性。此外,当下,网络暴力往往呈现出“跨平台”流动的趋势,互联网平台应如何更好应对这些问题,有待进一步探讨。
平台应切实履行责任
平台在网络暴力治理中一直被“寄予厚望”。在近年来的诸多网络暴力事件中,社交媒体平台等各类网站平台的“作为”或者“不作为”往往是网络暴力事件走向的重要因素。
在《网络暴力信息治理规定(征求意见稿)》中,平台责任也再一次被强调。该征求意见稿提出,包括平台在内的网络信息服务提供者应当履行信息内容管理主体责任,建立完善网络暴力信息治理机制等。“平台应该是网络暴力发现和治理的前沿‘哨兵’,是网络暴力的发现者和治理措施的执行者。”**政法大学数据法治研究院教授张凌寒表示。
**政法大学传播法研究中心副主任朱巍则谈道,事实上,现行法律法规对许多网络暴力治理中涉及的问题都有明确规定。例如,《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网络信息保护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等都明确,用户使用平台应进行实名认证,但是现实中仍然存在大量未进行实名认证的网络账户。
朱巍认为,加大力度清理未实名认证的网络账户,应是平台接下来的工作重心之一。此外,在应对网络暴力层面,平台应加大力度对算法进行进一步完善,以过滤涉及辱骂、人肉搜索等网络暴力信息。
张凌寒则谈道,网络暴力的认定仍需有明确的法律规范予以指引,平台可依法从严处置处罚网暴相关账号,严处借网暴恶意营销炒作等行为。“由于网络言论自身特性,在正式形成暴力效应或规模化之前,往往难以准确厘清与正常言论之间的界限。”张凌寒表示。
她认为,现有的法律法规应及时予以明确认定规则,或者在这方面给予平台足够的信任。当然,过于追逐流量、网暴信息扎堆、防范机制不健全、举报受理处置不及时以及造成恶劣后果的网站平台,应依法予以问责。
建议对反网络暴力专门立法
随着近年来网络暴力事件层出不穷,越来越多的专家学者等呼吁对反网络暴力进行专门立法。张凌寒认为,网络暴力发生重要原因之一,在于网络场域是一个社会弱关系的匿名空间。场域内的关系是社会弱关系,决定了行为的同理心较差、随意性较强;场域内的行为是匿名进行的,决定了行为人无需承担社会谴责与法律责任。
在如今的用户生产内容(UGC)时代,“人人皆有麦克风”,用户在评论、转发过程中一些只言片语的情绪性或戏谑信息很难被认定是违法,但是同样会给当事人带来巨大伤害。尤其以冷嘲热讽、煽风点火、风言风语等信息为主的“不良信息”型网络暴力,是目前网络暴力中最难以界定与治理的类型。这类“不良信息”无法落入违法信息的范畴,又因其海量内容反复传播对当事人造成巨大伤害。
因此张凌寒认为,对各类网络暴力尤其是“不良信息”型网络暴力的治理,*先应正视网络的场域性,启动反网络暴力法专门立法;其次在具体制度设计上,一方面推进信息内容治理,丰富完善我国已有的不良信息管理制度,另一方面设计“网络暴力告诫书”制度并完善相应行刑衔接制度,由公权力机关及时出手对网络暴力施暴者进行惩戒。
“建立对网络暴力施暴主体的告诫书,对现实中反复实施网络暴力的主体进行告诫,起到违法行为确认的作用,也能够作为累积性行为的证据,既给施暴者改过自新的机会,也作为其日后持续参与网络暴力的证据。在相关认定制度明确的前提下,平台应及时提供相关反复施暴的主体的信息与行为记录。”张凌寒说。
朱巍也曾撰文呼吁,治理网络暴力需要进行高位阶的专门立法。他认为,网暴治理中的主体责任应被系统纳入立法。治理网络暴力仅靠权利人维权和平台自律是不够的,需要以立法形式充分明确平台对网暴行为的事前预防、事中治理和事后追责体系。
“平台对可能严重影响到个体合法权利的内容信息,在形成热搜、热榜或进入高流量池前,应尽到初步审核责任,对于涉及个人隐私、肖像、名誉、个人信息等敏感信息的爆料、曝光,特别是以偷拍偷录为形式的网络信息应尽到事前的合理监管。平台还应建立对个体权利的全面保护机制,特别是对未成年人和身处舆情中心的当事人等开启特别保护模式。”朱巍说。
此外他认为,从现有的司法救济途径看,一方面,立法应强化民法典关于人格权禁令制度在制止网暴中的重要作用。另一方面,立法应将网暴追责纳入公益诉讼范畴,以检察机关为核心建立公安机关和审判机关的联动体系,提前介入权利人的维权工作,以法律的威严震慑违法行为。
应明确平台报告义务
强调平台责任义务,并不意味着平台应承担无限的责任。张凌寒认为,不宜片面强调网络平台的普遍审核义务,过重的责任负担易致使平台陷于客观履行不能的窘境,也限制了平台的正常发展。
**法学会法治研究所研究员刘金瑞认为,不能给平台增加一个非常严苛、无法履行的义务,但面对明显的违法犯罪信息时,有必要进一步完善平台向有关部门报告的制度。
“根据民法典的相关规定,面对用户利用网络服务实施侵权行为时,平台应采取删除、屏蔽或者断开链接等必要措施。但是事实上,很多网络暴力信息已经构成明显的违法或侵权,从公私法衔接的角度来看,可以考虑明确平台此时有向相关部门报告的义务,让公权力机关及时介入,及时惩治违法犯罪行为。在此情况下,若平台没有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则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刘金瑞说。
《网络暴力信息治理规定(征求意见稿)》规定,网络信息服务提供者应当定期发布网络暴力信息治理公告,并在网络信息内容生态治理工作年度报告中,报告相关工作情况。
此外,一个备受关注的问题是,网络暴力信息难以认定,那么平台在处理相关信息时,误删或者故意删除合规发帖怎么办?
对此刘金瑞表示,平台应具有告知义务,明确告知用户删除原因、依据等,信息处理的过程和结果,应具有透明度,例如平台可以每年发布透明度报告,对网络暴力治理相关情况进行说明。
朱巍则表示,当下,网络暴力往往呈现出跨平台流动的趋势,即同质化的内容在A平台出现,也可能在B平台上传播,用户群体也可能是高度重合的。因此,可以建立用户黑名单制度或者信用联合惩戒机制,防止A平台的网暴者在B平台“卷土重来”。
原标题:《网暴治理专题 |网站平台应如何应对网络暴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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